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5289号
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万国中心A幢8层8198室。代表人:沈峰,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敏,系公司员工。
被告:赵爱琼。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诉被告赵爱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爱琼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爱琼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赵爱琼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樊文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盛君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