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439号原告李龙龙。委托代理人王效贤(特别授权)。被告孙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龙与被告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龙龙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告孙军名下的鲁H×××××众泰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龙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孙军名下的鲁H×××××众泰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大鲁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环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