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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1439号

李龙龙与孙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6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龙龙,孙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439号原告李龙龙。委托代理人王效贤(特别授权)。被告孙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龙与被告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龙龙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告孙军名下的鲁H×××××众泰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龙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孙军名下的鲁H×××××众泰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大鲁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环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