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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民初1431号

崔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崔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1431号原告崔某某,住巴彦县。被告张某某,住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以和好为由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原告崔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刘春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志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