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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4681号

徐建立与俞朝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4681号

原告:徐建立。

委托代理人:王维,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俞朝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立与被告俞朝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立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建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建立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朱学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施邹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