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4681号
原告:徐建立。
委托代理人:王维,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俞朝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立与被告俞朝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立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建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建立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朱学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施邹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