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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1324号

刘万兰与刘兆国继承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万兰,刘兆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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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324号申请执行人刘万兰,女,汉族,1963年1月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白羊镇友谊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3********。被执行人刘兆国,男,汉族,1953年12月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白羊镇友谊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53********。申请执行人刘万兰与被执行人刘兆国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万兰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7879.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刘万兰的债权27879.2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梅

审 判 员  全拥军

代理

审判员  赖红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家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