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1执59号
申请执行人:宝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杨鹏飞,男,1995年10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宝丰法院申请杨鹏飞刑事罚金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维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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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法院申请杨鹏飞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1执59号
申请执行人:宝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杨鹏飞,男,1995年10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宝丰法院申请杨鹏飞刑事罚金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维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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