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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1执59号

宝丰法院申请杨鹏飞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1-01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宝丰县人民法院,杨鹏飞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1执59号

申请执行人:宝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杨鹏飞,男,1995年10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宝丰法院申请杨鹏飞刑事罚金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维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连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