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李洋)(2015)济法执字第2121号
申请执行人:郑某,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张某,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李某,女,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执行郑某与张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33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某、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李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李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李某有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轿车。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孔鹏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