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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执字第398号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潍坊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潍坊北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潍坊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潍坊北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潍坊运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潍坊北方车辆销售有限公司,李明,张荣荣,李春和,潍坊龙华建材有限公司,潍坊华一饮料有限公司,刘小龙,闫丽,宋守卫,邹志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唐慧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潍坊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潍胶路269号1幢。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北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潍胶路269号。法定代表人张荣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运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仓南街69号。法定代表人刘开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北方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潍胶路269号。法定代表人李春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明。被执行人张荣荣。被执行人李春和。被执行人潍坊龙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清池街办于家官庄村内。法定代表人刘小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华一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268号内3号楼501。法定代表人宋守卫,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小龙。被执行人闫丽。被执行人宋守卫。被执行人邹志华。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被执行人潍坊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潍坊北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潍坊运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潍坊北方车辆销售有限公司、李明、张荣荣、李春和、潍坊龙华建材有限公司、潍坊华一饮料有限公司、刘小龙、闫丽、宋守卫、邹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坊商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潍坊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潍坊北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潍坊运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潍坊北方车辆销售有限公司、李明、张荣荣、李春和、潍坊龙华建材有限公司、潍坊华一饮料有限公司、刘小龙、闫丽、宋守卫、邹志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小龙在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坊子支行16×××31、16×××22账号上的存款5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锋远

审判员  郭 亮

审判员  范其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兴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