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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执408号

吴琰、安庆进豪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3-31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琰,安庆进豪投资有限公司,李承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吴琰,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庆进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李承福,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承福,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民一终字第0128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进豪投资有限公司、李承福银行存款940925.33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  方  长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浩(实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