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刑更1727号罪犯邹志慧,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3)钦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志慧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至2023年10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3月22日入监。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于2016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提出罪犯邹志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劳动改造态度端正,在生产劳动中,能认真负责,按质量要求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6月起至2016年1月止共获奖励分84.3分。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邹志慧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邹志慧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邹志慧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秋娟
审判员 张 黎
审判员 农克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晓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