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145号申请执行人焦作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焦作市虹桥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荆韬被执行人刘明辉被执行人彭小国被执行人吴爱芳被执行人刘小六上列双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众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焦众证执字第4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焦作市虹桥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荆韬、刘明辉、彭小国、吴爱芳、刘小六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焦作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焦作市虹桥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荆韬、刘明辉、彭小国、吴爱芳、刘小六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也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正超
审判员 周中全
审判员 宋彩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波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