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4050号
原告:陈洪艳女,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海市。现住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荣新乐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艳诉被告荣新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唐秋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柳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