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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4050号

陈洪艳与荣新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5-08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洪艳,荣新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4050号

原告:陈洪艳女,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海市。现住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荣新乐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艳诉被告荣新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唐秋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柳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