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3893号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0834296-2。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委托代理人:梁志森,该单位职员。
委托代理人:蔡兴源,该单位职员。
被告:王文业,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易陈艳,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告:徐国忠,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龙春久,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广州市龙晨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华辉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09365370-4。
法定代表人:王文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业、易陈艳、徐国忠、龙春久、广州市龙晨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文业、易陈艳、徐国忠、龙春久、广州市龙晨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18元,保全费2099元,由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海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丽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