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8刑更533号

533文志春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刑更533号罪犯文志春,曾用名文春,男,1976年2月22日生,苗族,文化程度初中,籍贯黑龙江省宝清县,现在黑龙江省香兰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以(2012)丰刑初字第259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文志春犯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香兰监狱于2016年4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经对罪犯文志春原犯罪的审查,在监认罪服法改造、犯罪心理矫正、文化法律学习、回归社会劳动技能掌握、执行财产刑及再犯罪危险等情况综合考查测评,可以认定:罪犯文志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能学习,劳动肯干,完成生产任务,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基本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文志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至2016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韶伟

审判员  王佳森

审判员  周金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彩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