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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108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金穗支行诉刘某某、翟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金穗支行,刘某某,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108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金穗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169号,组织机构代码85182505-1。

负责人:刘军,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钱经锋,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令青,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

被告:翟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金穗支行诉被告刘某某、翟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金穗支行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金穗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金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金穗支行负担。

审判员  王敬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婧文附:(2016)皖1204民初1080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