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307号申请执行人龚建东,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宁夏欣尚德庄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文明南路116号。法定代表人刘瑞霞,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龚建东申请执行欣尚德庄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查询车管所,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查询房管所,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欣尚德庄餐饮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申请执行人龚建东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8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45729元,执行费586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 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