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859号申请执行人韩旭东,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于传伟,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大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大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韩旭东与于传伟、山东大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济商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韩旭东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对该判决书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大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并已经开始对这些财产进行价值评估。由于短时间内不能进入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韩旭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济商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乔东宁执行员 顾 泉执行员 贾 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英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