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1执950号

刘瑞菊与张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瑞菊,张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950号申请执行人刘瑞菊。被执行人张金龙。本院在执行刘瑞菊与张金龙民间借贷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335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3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玉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