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950号申请执行人刘瑞菊。被执行人张金龙。本院在执行刘瑞菊与张金龙民间借贷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335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3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玉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刘瑞菊与张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950号申请执行人刘瑞菊。被执行人张金龙。本院在执行刘瑞菊与张金龙民间借贷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335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3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玉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