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280-3号申请执行人殷丽。被执行人武汉市海纳百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限简称海纳百川公司)申请执行人殷丽与被执行人海纳百川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殷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海纳百川公司的银行帐户、土地、房产、车辆等相关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海纳百川公司尚欠26219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海纳百川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3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钢
审判员 刘 如
审判员 李启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