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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638号

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亿达矿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亿达矿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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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63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解艳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戈成嵩,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青岛亿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郑文雄,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亿达矿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登记机构查询房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6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庄德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