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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行初76号

禹荣军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荣军,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22行初76号原告禹荣军,男,1957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岳世斌,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28号。法定代表人李德耀,局长。第三人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41号。法定代表人王忠领,总经理。

原告禹荣军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向原告送达了立案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印召

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

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