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002号
申请人:陈亚芳。
申请人:邹宗礼。
申请人:邹秋仙。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陈亚芳与申请人邹宗礼、邹秋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章晓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亚芳与申请人邹宗礼、邹秋仙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5月26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陈亚芳损失:修理费3800元;
二、经双方确认邹宗礼损失:修理费1200元、施救费100元、医药费630.35元、误工费2400元、交通费100元;
三、经双方确认邹秋仙损失:医药费386.95元、误工费2400元、交通费100元;
三、以上损失合计11117.30元,由陈亚芳负担;
四、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章晓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陈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