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23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府中路177号开投大厦1层、6-10层。代表人:徐跃军,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弦,该分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怀刚,该分行工作人员。
被告:郑慧虹。
被告:杨华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郑慧虹、杨华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04元,减半收取1602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丁 民
人民陪审员 李美芬
人民陪审员 张仙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金 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