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7748号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江滨北路377号。
负责人:卢妙其,行长。
委托代理人:董珊,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胡旭明。
被告:钟科美。
被告:王小华。
被告:陆一鸣。
被告:杜春萍。
被告:东阳市舒美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巍山镇美沙西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杜春萍。
被告:义乌市康博针织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平畴村。
法定代表人:胡旭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胡旭明、钟科美、王小华、陆一鸣、杜春萍、东阳市舒美印染有限公司、义乌市康博针织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2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锦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黄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