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4460号原告李金军,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付勇,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崇远,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修芹,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杨淑刚,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姜绪格,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军与被告姜崇远、王修芹、杨淑刚、姜绪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亭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正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