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字第1067-1号

骆成国与宛传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骆成国,宛传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字第1067-1号申请执行人骆成国,男,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宛传前,男,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三里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督字第00019号支付令于2014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宛传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宛传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宛传前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宛传前在峨岭村有“千万亩森林增长项目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宛传前在峨岭村“千万亩森林增长项目款人民币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旭初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戴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