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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1637号

何杰与杨发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6-19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杰,杨发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1637号申请执行人何杰,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德感街道篆山坪1组。被执行人杨发斌,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虎门巷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287号以及本院作出的(2015)云民一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何杰申请执行杨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案全部还款义务,何杰遂申请本院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杨发斌及案外人付英共同所有的位于贵阳市云岩区虎门巷9号华谊苑4层7号房屋(产权证号:0103721**)以及清偿本案全部债务,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杨发斌及案外人付英共同所有的位于贵阳市云岩区虎门巷9号华谊苑4层7号房屋(产权证号:010372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小周

审判员  田维兵

审判员  聂 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