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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234号

候素起、王修杰、王小明、张翠英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候素起,王修杰,王小明,张翠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阳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候素起。申请执行人王修杰。申请执行人王小明。申请执行人张翠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阳支公司。负责人牛国华,该支公司经理。候素起、王修杰、王小明、张翠英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1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72元及利息217元,共计22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阳支公司已全部履行本案义务2289元,申请人已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1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长江

审 判 员  王 枫

代理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天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