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8刑更573号

573董运国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刑更573号罪犯董运国,男,1975年7月14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籍贯安徽省寿县,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日以(2009)沪二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董运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7月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1月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6年5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经对罪犯董运国原犯罪的审查,在监认罪服法改造、犯罪心理矫正、文化法律学习、回归社会劳动技能掌握、执行财产刑及再犯罪危险等情况综合考查测评,可以认定:罪犯董运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认真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能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很好完成任务,一贯表现好,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董运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7月24日至2027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韶伟

审判员  王佳森

审判员  周金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史俊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