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222号申请人束敏,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41岁,汉族,住南陵县被执行人吴越,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43岁,汉族,住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束敏与吴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 进
审判员 张道海
审判员 杭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