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刑更465号罪犯侯俊龙,男,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籍贯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现在黑龙江省香兰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以(2008)岭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侯俊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减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9月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香兰监狱于2016年4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经对罪犯侯俊龙原犯罪的审查,在监认罪服法改造、犯罪心理矫正、文化法律学习、回归社会劳动技能掌握、执行财产刑及再犯罪危险等情况综合考查测评,可以认定:罪犯侯俊龙在服刑期间一般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也参加政治、文化、技能学习和劳动,但尚未同时达到减刑四项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侯俊龙不予减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8月8日至2016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韶伟
审判员 王佳森
审判员 周金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国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