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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执字第2777号

孙启芬与济南海尊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启芬,济南海尊商贸有限公司,王建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城执字第2777号申请执行人孙启芬,女,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海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建文,经理。被执行人王建文,男,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我院作出的(2014)历城民初字第292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财产调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建文持有的济南颐和天泉药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及房产三套,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在济南市车管所查封了王建文所有的鲁AK93**号风神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历城执字第27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郜作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康玉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