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2执54号申请执行人某支行。负责人王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某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3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国才
审判员 张丽艳
审判员 余大焕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史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