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3744号起诉人陈庆中,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2016年6月14日,本院收到陈庆中的起诉状,其起诉请求判决确认陈庆中与康方庆、向祖丽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理由是:
一、2012年以来,康方庆因承包工程先后向其借款31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归还,遂向本院起诉,经本院(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2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康方庆仍未偿还;
二、2013年11月7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南川区长远农贸市场1幢20层6号的安置还房出售给陈庆中,并以抵债的方式结算房款。经审查,
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已经经过本院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2609号民事判决书处理,其现以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为由起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陈庆中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 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渝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