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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刑初146号

钱绍东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钱绍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04刑初146号公诉机关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绍东,男,199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云南省威信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1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以泸龙检诉刑诉[2016]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绍东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绍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绍东于2015年6月30日与他人到龙马潭区泸州市顺通汽车租赁公司租用车牌为川E×××××号丰田越野车后将车开至云南省昆明市。2015年7月11日,被告人钱绍东谎称该车系车主抵押给自己,以77000元价格将车卖给被害人赵某1。2015年10月4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180840.69元。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判处。

被告人钱绍东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钱绍东与朋友谢某向龙马潭区龙马大道泸州顺通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牌号为川E×××××号丰田牌越野车一辆,后被告人钱绍东将车开至云南省昆明市。2015年7月11日,被告人钱绍东谎称该车系车主抵押给自己,将该车作价77000卖给被害人赵某1。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涉案车辆追回并发还泸州顺通汽车租赁公司。另查明,2015年10月4日,被告人钱绍东在江苏省昆山市被抓获,自2015年10月4日至10月10日代为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共计先行羁押7天。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抓获经过、代为羁押通知书、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租赁合同、车辆登记证书、购车发票、转款凭证、欠条、保证书、转押书、发还清单,被害人赵某1陈述,证人曾某、赵某2、谢某证言及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钱绍东陈述及辩解。并经庭审质证查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绍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他人签订、履行车辆买卖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77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绍东诈骗被害人赵某1,故应以其实际从被害人处骗得的购车款77000元认定为诈骗数额,而非以车辆价值计算。本案系在履行车辆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更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罪名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变更。被告人钱绍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绍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钱绍东的刑期从2015年10月11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7天,至2019年4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 俊

代理

审判员 熊 兵

人民陪审员 钟龙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