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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东法执字第781号

乔翠荣申请执行屈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乔翠荣,屈风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东法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乔翠荣,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屈风,男,汉族,现住东胜区。申请人乔翠荣申请执行屈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东法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乔翠荣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0)东法执字第7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温 智

代理

审判员 王 建

代理

审判员 孙 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边志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