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83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某甲,住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理人:黎某乙,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罗向华、丘俊平,均系广东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旭日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校长:虞德良。举办者:万鹏程。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鹏程,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代理人:叶帆,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黎某甲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依法向黎某甲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黎某甲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黎某甲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申请缓交,故本院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黎某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琳
审判员 赵剑奕
审判员 钟淑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丽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