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667-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百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菊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6)鄂1202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菊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菊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菊红在其他单位的收入人民币6681.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钢
审判员 刘 如
审判员 李启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方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