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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终294号

宋某与崔瑞祥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宋某,崔瑞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终294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原审被告人崔瑞祥。2007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6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审理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瑞祥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

二0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16)冀0684刑初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瑞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被告人崔瑞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2213.6元。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原审被告人崔瑞祥未提出上诉,本案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5年3月2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崔瑞祥与朋友李某、甄某、付某喝酒后分别驾驶两辆车回家,途中李某驾驶三菱轿车在迎宾路老街坊饭店门前掉头时与李亚男驾驶的帕萨特轿车相撞。被告人崔瑞祥接到李某电话后驾车来到事故现场后,见被害人宋某正在用手机拍照,遂上前抢夺手机,并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崔瑞祥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扎伤了被害人宋某腹部,致其乙状结肠破裂。经高碑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被害人宋某受伤后,于2015年3月29日至4月13日和2015年7月3日至7月18日两次到涿州市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器械费、检查费、评定费、复印费等62210.4元。被害人宋某从事货物运输工作,具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上述事实,被告人崔瑞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人刘某、张某、李某某、武某、马某、宋某某、甄某、付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到案说明、户籍证明及被害人宋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的票据、病历、费用清单、诊断证明、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新城镇北关西村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崔瑞祥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崔瑞祥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崔瑞祥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宋某受伤后共住院治疗30天,花费医疗费、器械费、检查费等62210.4元。误工损失按照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为4369.2元,护理费为2634元,住院伙食补助为3000元。以上损失共计72213.6元,应由被告人崔瑞祥负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其他请求,不属于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遂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瑞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

二、被告人崔瑞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2213.6元。上诉人宋某上诉提出,原判民事部分赔偿数额少,应当赔偿其误工费26208元、护理费10536元、营养费9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崔瑞祥犯故意伤害罪及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崔瑞祥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原审被告人崔瑞祥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对民事部分依法判赔并无不当。上诉人宋某提出,原判民事部分赔偿数额少,要求原审被告人赔偿其误工费26208元、护理费10536元、营养费9000元的上诉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判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民事判赔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银娇

代理

审判员  齐金谦

代理

审判员  戎瑞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