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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78号之一

王华与浙江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窦晓兵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华,浙江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窦晓兵,贺大龙,滁州银兴电气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78号之一

原告:王华,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代理人:高秀兵,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组织机构代码14358606-1。

法定代表人:姚正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木云,该公司员工。

被告:窦晓兵,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邱程,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大龙,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被告:滁州银兴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33013837M(1-1)。

法定代表人:姜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亚萍,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诉被告浙江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窦晓兵、贺大龙、滁州银兴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王华负担。

审 判 员  汪 涛

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

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贾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