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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字第640号

杨波与李茂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波,李田东,李茂江,陈兰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字第640号申请执行人杨波,女,1980年7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田东,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茂江,男,1953年3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兰香,女,1949年8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波与被执行人李田东、李茂江、陈兰香财产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昌民初字第7566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处分条件,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线索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字第6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一林

审判员  王 帅

审判员  夏 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