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字第640号申请执行人杨波,女,1980年7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田东,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茂江,男,1953年3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兰香,女,1949年8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波与被执行人李田东、李茂江、陈兰香财产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昌民初字第7566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处分条件,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线索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字第6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一林
审判员 王 帅
审判员 夏 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