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杜光辉。
被执行人: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光辉与被执行人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5)潍城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刘鹏飞
审判员 张 芃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