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8940号申请执行人张杰,男,1953年10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北中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樊家村甲3号北京洲洋宾馆有限公司分公司8023。负责人鲁殿云,董事长。张杰与湖北中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058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
一、被告湖北中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之前返还原告张杰十二万三千五百三十元;
二、被告湖北中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之前返还原告张杰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九百五十一元;
三、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零二元,由原告张杰负担九百五十一元(已交纳),被告湖北中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九百五十一元(已由原告垫付)。权利人张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中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给付案款124481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海达世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杰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中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张杰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89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牛俊奇
审 判 员 徐斯博
代理
审判员 吕艳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