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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3执62号

南乐县恒风运输有限公司与任永超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3-12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乐县恒风运输有限公司,任永超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23执62号

申请人:南乐县恒风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南乐县寺庄乡岳村集路口,机构代码证号69870705-8。

法定代表人:乔凤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任永超,男,198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乐县恒风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任永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923执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宏飞

审 判 员  冯江波

代理

审判员  张晓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晓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