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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执字第136号

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邢台市镁神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镁神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东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孟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邢台市镁神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红旗,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邢台市镁神化工有限公司(2011)东执字第136号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的(2010)邢东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邢东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翟现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晁宗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