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405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涛、曹操,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海涛,男,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告陈家庆,男,汉族,市民,住泌阳县。被告陈将,男,汉族,农民,住泌阳县。
被告朱春燕,女,汉族,市民,住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海涛、陈家庆、陈将、朱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何海涛、陈家庆、陈将、朱春燕四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朱春燕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对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泌阳县融丰信用盘古分社所有的房权证号为00××02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汪义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侯保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