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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23执218号

湛江中糖糖业有限公司与雷州市裕通糖业有限公司、湛江粤华糖业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4-15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湛江中糖糖业有限公司,雷州市裕通糖业有限公司,湛江粤华糖业有限公司,梁建国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23执218号申请执行人湛江中糖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40号城市尚品大厦(B座)1808房。法定代表人王令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雷州市裕通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纪家镇(原纪家糖厂内)。法定代表人梁建国。被执行人湛江粤华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洋青镇(洋青二糖厂内)。法定代表人黄日春。被执行人梁建国,男,1965年9月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申请执行人湛江中糖糖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粤华糖业有限公司、梁建国、雷州市裕通糖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日作出的(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湛江粤华糖业有限公司、梁建国、雷州市裕通糖业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湛江中糖糖业有限公司140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主动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金融、工商、车辆管理、国土、房屋等相关部门,发现原查封被执行人梁建国的财产已抵押给他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于2016年5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一告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或财产线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期限内无法执结,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823执2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权学

审判员  陆春远

审判员  程浩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强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