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苏刑申83号夏慧民:你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2)玄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刑终字第176号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认定你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本案有关证据有瑕疵”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你及辩护人提出,“原审法院认定你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本案有关证据有瑕疵”的申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审裁判认定你驾车刮倒被害人葛某的事实,有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目击证人羊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证检验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你驾车刮倒被害人葛某的事实。关于本案有关证据瑕疵问题,二审期间,公安机关已出具更正说明,并已向你做过解释。原裁判对你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故该申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现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