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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执185号

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兆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兆民,王兆福,王召发,金永宝,马云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丽伟,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兆民,男,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被执行人王兆福,男,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被执行人王召发,男,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被执行人金永宝,男,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被执行人马云刚,男,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王兆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白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白山仲字第11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白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光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丽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