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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垦执字第173号

新疆中化宝塔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西域福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疆中化宝塔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西域福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垦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新疆中化宝塔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组织机构代码09193784-2。负责人马启超。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西域福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组织机构代码66360718-8。法定代表人关富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中化宝塔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西域福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259385.4元,未执结标的额259385.4元。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西域福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博垦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XX飞

审 判 员  艾 尼助理

审判员  杨志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昊 来自